第二,誰來承擔訴訟費用:
1.大多數情況下,妳可以在原告的訴訟請求書中看到這樣的表述:“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這反映了當事人的訴求:讓對方承擔訴訟費。然而,這種主張並不總是得到法院的支持。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五章對訴訟費用主體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總體原則是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
2.有原則的時候,通常會有例外。比如有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離婚案件),協商不成後再由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對於訴訟費用由誰承擔的問題,嚴謹的回答不是“由對方承擔”或“由敗訴方承擔”,而是“壹般由敗訴方承擔,但也有例外”
3.關於律師費的負擔,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統壹適用於所有案件、類似於《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法律法規。
3.律師費和訴訟費是什麽?
(壹)律師費,是指律師代表委托人辦理法律事務應當收取的報酬。
(二)訴訟費,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支付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八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