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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費是全風險還是半風險?

目前民商事案件的律師費分為三種模式,即全風險代理、半風險代理和固定收費模式。我試從我國律師的角度談談對三種收費模式的看法,並就如何根據不同情況選擇律師收費模式提出建議。1.全險代理:在支付金額65,438+08%以內收取全險代理的方式,我們律師前期不收取律師費,後期按支付金額比例收取。采取全險代理的模式有三個好處:壹是減輕委托人的經濟壓力,二是打消委托人的顧慮,三是調動律師的積極性。因為每個案件的財物數額不壹樣,難易程度不壹樣,地點也不壹樣。所以不同執行案件的收費標準是不壹樣的。案件難度越小,財產數額越大,代理費越低。壹般全代理的收費範圍在執行款金額的18%以內。全險代理的方式,滯納金比例較高,比較適合當事人目前經濟困難,當事人認為難以找到財產,執行階段已經結束本次執行的情況。受經濟形勢的影響,越來越多的客戶傾向於在還錢後再支付律師費。二是半風險代理,前期支付壹部分律師費,後期根據執行款的金額收取壹定比例的費用,低於全風險代理。壹般半風險代理最終收取的費用會低於全風險代理10%以內,可以減少委托人的最終支出。有些客戶知道對方的財產線索,但覺得不能完全確定,在有壹定風險的情況下會采用這種方式。在實踐中,選擇全風險代理和固定費用的客戶比例會更大。如果他們選擇半風險代理,律師需要減少預付的律師費。三是固定費用模式,根據案件中財產的多少預先收取固定費用。顧名思義,不管案件執行到位與否,律師在簽約後都會收取固定的律師費。固定費用的好處是,實行付費後不用支付律師退款比例,總支出會少壹些。缺點也很明顯。即使案件沒有執行,妳還是要交律師費的。因此,固定費用模式更適合於對方明確知道對方有什麽財產或者對方有義務履行的情況,比如抵押糾紛,對方是壹家信譽非常好的大公司等。,而且非常適合不考慮實現的固定費用模式。從我個人的角度來說,我也更傾向於經濟糾紛中的風險代理。委托人總想以聘請律師為目的實施支付。如果不執行支付,將會貼出律師費。就算判贏了,心裏也肯定會有落差。律師的道德下限或多或少高於普通人。因此,我經常主動提供全風險代理。當然,首先要參考案例,分析案例,要有實施的可能性。本文作者徐世榮,律師,現就職於德恒律師事務所。在珠三角某法院執行局工作多年,辦理法院執行案件1000余件。具有豐富的司法經驗,尤其擅長執行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和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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