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物價局和廣東省司法廳文件粵價[2006]298號,律師費標準從2007年6月5438+10月10執行。
首先,時間收費
(1)適用範圍:所有與律師服務有關的事項。
(2)收費標準:200-3000元/小時。
(3)波動範圍:20%
第二,計件工資
(1)適用範圍:各類訴訟、仲裁、案件執行法律事務。
(2)費用:
1,罪犯:
(1)調查階段:2000-6000元。
(2)審查起訴階段:6000-16000元。
(3)試用階段:6000-33000元。
因時間或地域跨度較大、集團犯罪等重大復雜案件,可在不超過上述標準1.5倍的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刑事自訴和擔任被害人代理人,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2.民事和行政訴訟:
(1)不涉及財產:3000-20000元。
(2)涉案財物:在收取基礎費1,000-8,000元的基礎上,分期、按比例計算收取爭議標的物的金額;
5萬元以下(含5萬元):免費。
5萬-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8%
65438+10萬-50萬元(含50萬元):5%
50萬-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4%
1-500萬元(含500萬元):3%
500萬-654.38+00萬元(含654.38+00萬元):2%
10萬元-5000萬元(含5000萬元):1%
5000萬元以上:0.5%
(3)波動範圍:20%
3.描述:
(1)以上收費標準和比例為辦理壹個審級或仲裁案件的收費標準。不壹審而二審的,按照壹審標準收費;做了壹審再做二審,或者做了壹審或二審再發回重審、申請再審或確定再審的案件,按壹審標準的壹半收取;涉及仲裁的案件,妳曾代理仲裁的,按照訴訟壹審或二審階段的仲裁標準減半收取費用。壹個案件的執行在壹個審判級別上收費。
刑事附帶民事,其中民事部分按壹審標準減半收取。
(二)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收費,風險收費的最高收費標準或者總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第三,談判費
(1)適用範圍:
除訴訟、仲裁、執行案件以外的各類非訴訟法律事務。
(2)收費: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
四。其他費用
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案卷檢索費、翻譯費、異地辦案差旅費、跨境通訊費、專家論證費等費用(以下簡稱“辦案費”)不屬於律師服務費,應當由委托人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