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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貸平臺運營和收費的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行紀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二)投資者和借款者借款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2)《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同法》第198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時,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不得撤銷:
(壹)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好準備。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無效:
(壹)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壹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但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未規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達:
(1)如果要約是通過對話作出的,應當立即作出承諾,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2)如果要約是通過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在壹段合理的時間內到達。第二十四條要約以信函或者電報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函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送達之日起計算。信件未註明日期的,從信件寄出的郵戳日期起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