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審查起訴階段,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委托,擔任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會見犯罪嫌疑人,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提出辯護意見;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材料,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提出代理意見;
3.在審判階段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審查管轄,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有關材料,會見被告人,出庭辯護,提出辯護意見,提起上訴;擔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有關材料,調查收集證據,申請專家鑒定,參加庭審,舉證質證,辯論,代理發表意見,提起上訴。
4.其他刑事法律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第二十九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