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律師函後,不履行義務,不積極溝通,會導致以下後果:
1.對方有可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如果構成犯罪(如信用卡詐騙等。),對方會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會刑事立案,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3.當然也有可能是對方發來的律師函與事實不符,最後不了了之,但只是極個別的情況。另外,收到對方的律師函後,要仔細研究對方的意圖,積極回應,而不是消極地不予理睬。
4.必要的話可以去當地的律師事務所請律師看壹下再做決定。
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為披露和評價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某種效果而制作和發出的專業性法律文件。律師用律師函對壹個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評估,目的是用法律的尺度和律師的判斷告知委托人法律事實,使委托人得到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達法律以表達自己的意思”。律師函本質上是委托代理人表達自己意誌的法律行為,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但律師函並不真正有效,需要法院的認可。如果法院不認可,就無效。律師函必須由律師簽名蓋章,代表人對這封信負法律責任。如果不是,就偽造。萬壹受到威脅、恐嚇、損失等。,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追究當事人和律師的責任。
律師函的特點:
1,寫關系單。主要用於依法向委托人指定的人表達法律訴求。
2.應用領域廣泛。律師函可以用於壹切法律業務,因此適用範圍很廣,從訴訟到非訴訟,從民事到商事領域等等。
3、精幹靈活。律師函是壹種非訴訟業務,往往篇幅短小靈活,但根據法律提出的具有威脅性的要求,具有精悍的特點。
4.受托寄信。就是以律師代表委托人的語氣和形式向委托人所指的人表達委托人的意誌。
5.刻畫法維。律師被認為是法律專家,是最嚴謹、最認真的專業人士。如果律師說話,是委托人的意願賦予了強烈的法律救濟色彩。有人說律師函是合法的恐嚇信,威脅要把對方卷入法律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
受被告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第三十條律師代理訴訟法律事務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應當在委托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懲罰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