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集證據
實踐中經常會出現當事人準備起訴但證據不足的情況,而壹旦倉促提起訴訟,往往無法從對方處獲得相關證據。在這種情況下,有時可以通過出具律師函來解決。這種方式就像會計師事務所的確認函。這樣就取得了對方的證據和對爭議事實的態度、觀點,並將對方的答辯作為書面證據。
2.中斷訴訟時效
律師的委托書是受委托人的委托,體現委托人的意誌。在糾紛訴至法院和仲裁前,有證據證明出具了委托書,可以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作用。
3.達成庭外和解協議
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訴訟因為結算時間長,客戶流失,影響企業形象,不是最好的解決方案。如果通過出具律師函的方式向對方澄清相關事實,並提高問題的嚴重性,對方可能會考慮通過訴訟解決不良後果,有可能達成庭外和解協議,順利解決糾紛。
4.終止合同的通知
《合同法》第93條、第94條、第96條規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於對方違約行使撤銷權的權利及相關程序。通過出具律師函的方式,可以告知對方,通知到達時合同解除。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的效力。
5.停止非法侵權。
可以通過發律師函的方式警告壹些無良企業或人員停止違法侵權行為,如詆毀企業商譽、詆毀相關人員等。
6.憑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定告知義務。
這方面有很多方面,如通知和追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行使不安抗辯權、同時行使抗辯權、提前行使抗辯權、通知合同無效、行使撤銷權等等。所有當事人都有權通過律師函來完成告知。
律師函的效力:
第壹,法律的範圍。包括:
(1)時效是指法律生效的時間和結束的時間。
(2)空間效力是指法律生效的區域(包括領海和領空)。壹般國家法律適用於全國,地方性法規只在本地區有效。
(3)對人的影響是指法律對誰生效。如果有些法律適用於所有公民,有些法律只適用於部分公民。
第二,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就是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所以受法律保護。
1,法律效力,即法律約束力,是指人們要按照法律辦事,必須遵守法律。
2.壹般來說,法律效力可以分為規範性法律文件和非規範性法律文件。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狹義上也稱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有效或適用範圍,即法律對誰、什麽、何地、何時具有約束力。本章所說的法律效力是狹義的法律效力。非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是指判決、裁定、逮捕令和許可證的法律效力。
律師函的定義:
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為披露和評價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某種效果而制作和發出的專業性法律文件。顧名思義,律師函必須由持有執業證書的律師起草並出具,習慣上還要加蓋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公章。當然,律師函也是在委托人委托的基礎上出具的,還需要委托人的身份證件和相關授權文件。
律師函通常按照以下步驟生成:
1.簽署委托協議;
2.收取費用,開具發票;
3.要求委托人提供能夠還原事實的證據材料、律師函的收件人、地址和聯系方式等相關資料;
4.審查信息並從客戶處了解相關案例;
5.查詢發送人的基本信息;
6.案情復雜,需要認真調查;
7.起草律師函;
8.將律師函草稿發給委托人征求意見;
9.根據委托人的意見修改律師函;
10.將律師函草稿提交律師事務所審計師審閱;
11.根據審計師的建議再次修改律師函草案;
12.將修改後的律師函草案再次提交委托人征求意見,並提交律師事務所審計師審閱;
13.打印並提交給承包商的律師簽字;
14.提交給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辦理註冊手續;
15.復制和備份;
16.根據委托人提供的或通過調查獲得的地址和收件人,以特快專遞方式發送律師函;
17.查詢和打印特快專遞的發送情況,並通知客戶;
18.將律師函復印件、EMS回執、快遞信息發送給客戶備查;
19.整理歸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