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集證據
在實務中,經常出現當事人準備起訴卻證據不足的情況,而壹旦倉促提起了訴訟,往往又不能從對方當事人處獲得相關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有時可以通過制發律師函的方式來解決。這種方式如同會計師事務所的詢證函,通過這種方式取得對方當事人的證據及對爭議事實的態度、觀點,將對方當事人的回函當作書面證據使用。
2.中斷訴訟時效
律師發出律師函是受當事人的委托,體現當事人的意誌,在所發生的糾紛沒有提起訴訟與仲裁之前,有證據證明發出了律師函,可以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作用。
3.達成庭外和解協議
當事人之間發生了爭議,由於存在解決時間過長、存在失去客戶、影響企業形象等原因,訴訟並非最佳解決方式,如果通過制發律師函的方式向對方闡明相關事實,提出問題的嚴重性,對方可能將會考慮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對其的不利後果,有可能達成庭外和解協議,順利解決糾紛。
4.通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六條規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於對方的違約行為而行使解除權的權利及相關程序,通過制發律師函可以告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通過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5.制止不法的侵權行為
對有的不良企業或人員的詆毀企業商譽、造謠中傷有關人員等不法行為,可以用制發律師函的方式告誡其停止違法侵權行為。
6.用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義務
這方面有許多,如通知追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行使、通知合同無效、撤銷權的行使等等,凡是當事人具有的告知權利,都可以通過律師函來完成。
律師函效力:
壹、法律生效的範圍。包括:
(1)時間效力,指法律開始生效的時間和終止生效的時間。
(2)空間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領海、領空),通常全國性法律適用於全國,地方性法規僅在本地區有效。
(3)對人的效力,指法律對什麽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適用於全國公民,有的法律只適用於壹部分公民。
二、法律上的約束力。如某個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就是該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因而受到法律的保護。
1、法律效力,即法律約束力,指人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那樣行為,必須服從。
2、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為規範性法律文件和非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狹義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範圍或適用範圍,即法律對什麽人、什麽事、在什麽地方和什麽時間有約束力。本章所講的法律效力,即狹義的法律效力。非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決書、裁定書、逮捕證、許可證的法律效力。
律師函的定義:
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托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壹定效果而制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顧名思義,律師函必須是由有執業證書的律師起草發出,習慣上還要由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加蓋公章。當然,律師函也是基於當事人委托才發出的,還需要當事人的身份文件和相關授權委托文件。
壹份律師函往往是按以下步驟生成:
1.簽訂委托協議;
2.收取費用並出具發票;
3.要求委托人提供相關資料,如可還原事實的證據材料、律師函收件人、地址及聯系方式;
4.審查資料並向委托人了解相關案情;
5.查詢發函對象的基本信息;
6.案情復雜的需要仔細調研;
7.起草律師函;
8.將律師函草稿發委托人征求意見;
9.根據委托人的意見對律師函進行修改;
10.將律師函草稿交律所審核人員審核;
11.根據審核人員的建議對律師函草稿再次修改;
12.將律師函修改後的草稿再次交委托人征求意見、交律所審核人員審核;
13.打印並交承辦律師簽名;
14.交律所行政管理人員加蓋律所公章,並履行登記手續 ;
15.復印備份;
16.根據委托人提供的或調查獲得的地址、收件人,用EMS將律師函寄出;
17.查詢並打印EMS的投妥情況,並告知委托人;
18.將律師函復印件、EMS回執及投妥信息發給委托人備查;
19.整理歸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