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發律師函
1、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簽訂委托合同,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手續必須齊全,明確,這是律師函保證其合法性的根基。
2、律師事務所指定律師承辦律師函業務。當然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委托人的意願指定或者推薦承辦律師。
3、承辦律師聽取委托人的陳述。承辦律師須認真聽取委托人就委托事項的前因後果,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引導性的詢問。
4、搜集補充委托事項的事實材料。委托人第壹次陳述往往不能完整的帶來律師制作律師函所必須的材料,因此律師需要繼續和委托人溝通,深入了解事實,搜集相關的證據材料,這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相關性都是律師必須考慮的。
5、分析陳述整理材料草擬律師函提綱。在材料搜集完畢以後,事實脈絡基本清晰的前提下,律師應當先行起草律師函提綱,當然如果比較簡單的則直接起草也是適當的。
6、起草律師函。按照律師函的制作標準正式起草律師函。
7、聽取委托人對律師函草稿的意見。律師初稿應經委托人的過目,進壹步聽取委托人的建議,尤其是異議。並且就有關風險提示委托人。
8、修改潤色後出具律師函最終稿。在聽取委托人就律師函草稿的意見、建議或異議後進行響應的結構調整、語言潤色、意見修正,到這壹階段律師函基本出爐了。
9、取得委托人的最終書面確認。取得當事人對代理方案的書面確認是律師業務的規範化和風險管理的需要。
10、律師函經簽章生效;包括承辦律師署名、律師事務所蓋章。
11、送達律師函。發出方式包括傳真、面呈,郵寄(普通、掛號、EMS等甚至公證送達。要註意送達證據的保存和搜集。
12、接受回函或答復。送達對象收到律師函後,可能回函或者答復。
13、向委托人反饋或者向委托人詢問律師函的效果。律師函送達後,送達對象往往會對律師函采取答復,尤其是采取行動,因此必須跟蹤律師函的效果。
14、回函或再發出律師函。根據回函情況或者反饋信息或者委托人的再次要求,根據必要性原則可以再次發函。
15、采取律師函業務之外的法律行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