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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收到後不理會怎麽樣

律師函只是知會已經被對方委托法律專業人事以法律途徑處理矛盾,可以不理。

收到律師函拒收的具體情況:

1.可以不與對方律師會談,但這可能會令到自己下壹封收到的,是法院傳票。

2.法院傳票也可以不理會,這樣法院會以被告因無法知會到庭,或消極對抗,而直接判對方勝訴。

3.可在15內上訴,超過15日不上訴,法院的判決會自動生效並開始執行。

4.如果還是拒絕不執行,對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令。

如果收到律師函後,不履行義務,也不積極溝通,會造成以下後果:

1.有可能會被對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如果構成犯罪(如信用卡詐騙罪等)的,對方會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予以刑事立案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3.當然,也有可能對方所發的律師函與事實不符,最後不了了之,但只是極個別的情況。另外,在收到對方的律師函後,應該認真研究對方的意圖,積極應對為宜,而不應該消極地壹概置之不理。

4.必要時,可以就近去當地律師事務所請律師看看,在做決定。

律師函特點

1.行文關系單壹。主要用於向委托人指向的人依法表達法律訴求。

2.應用領域廣泛。基本上可以在壹切法律業務中使用律師函,因此其適用於範圍非常廣泛,從訴訟到非訴訟領域,從民事到商事領域等等。

3.精悍靈活。律師函是壹種非訴訟業務範疇,律師函往往篇幅短小靈活,但依據法律提出的威脅性要求使其具備精悍的特征。

4.受托發函。是代表委托人以律師的口吻和形式向委托人指向的人表達委托人的意誌。

5.表征法威。律師在人們看來是法律的專家,是最為嚴謹和認真的專業人員,如果由律師發話就是委托人的意誌賦予了強烈的法律救濟色彩。有人謂律師函,就是壹封合法的恐嚇信,以讓對方卷入法律糾紛相威脅。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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