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債務人原因無法送達律師函,可按以下方式解決:
1.要先搞清楚彼此爭執的重點,搞清楚在法律法規上是否真的有理。這裏壹定要征求知名律師的意見;
2.鑒於反對意見不大,經刑事辯護律師分析,如果處於顯著劣勢,可以考慮與對方友好協商,與他人談還貸折扣,時間都沒問題;另外,關於如何解決問題也說了異議的級別:比如無理由,異議金額比較大,不如選擇協商,因為申訴費壹般由敗訴方承擔。在異議金額比較小的糾紛案件中,如果對方不願意妥協,以至於最後想自己負責的額外訴訟費並不高,卻要走民事訴訟程序,也會被認為很不方便。
3.針對反對意見比較大的情況,據刑辯律師分析,還是覺得自己不缺道理,能夠客觀應對,依然在公正的服務平臺上協商處理。
繼承人聯系不上:
1.有其他繼承人的,當事人不能處分* * *遺產(未分割),必須有其他繼承人的書面棄權聲明;
2.如果聯系不上繼承人,符合法定的宣告失蹤條件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失蹤後再辦理繼承手續;
3.繼承人被宣告失蹤的,應當保留其繼承份額(由配偶或子女管理;無上述人員的,由法院指定監護人)。
綜上所述,律師函只是壹個通知,並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