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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當事人後,可以向家屬透露嗎?

律師與家屬見面後,可以告知家屬部分案情,但不能告知案件中的秘密。可以告知家屬的部分包括見面情況、指控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實等。,還可以告知家屬案件進展還在階段性。

1.律師可以在會後告訴他的家人這個案子嗎?

有些可以講,涉及案件秘密的不能講。

會見結束後,律師應當將會見情況、被指控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實告知家屬,但案件秘密的,不得告訴家屬。

不能說案情,不代表妳不能告訴當事人案情的進展;

按照正當程序,案件的每壹步都要告知當事人,比如到了哪個階段,案件應該什麽時候進入下壹個階段,法院什麽時候開庭等等。

通常在委托人委托律師後,律師會在會見犯罪嫌疑人後與委托人進行溝通,但僅限於必要的事項。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須告訴當事人,有些案件在調查過程中可能需要保密,所以不可能告訴當事人。

但偵查律師可以從犯罪嫌疑人處了解案情,偵查結束後,可以在公訴階段向犯罪嫌疑人核實相關證據。

刑事案件主要分為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三個階段,律師會議在不同階段發揮不同的作用。

第二,律師在不同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作用

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作用主要包括:

1.可以了解到最真實的案例。

2.通過面談直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3.通過訪談,了解偵查機關掌握了哪些證據,最終確定偵查取證的重點。

4.向調查機關提交法律意見書。

5.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在審查起訴階段,教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中的作用主要包括:

1.詢問案件事實,聽取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和辯解。如果犯罪嫌疑人陳述的事實與公訴意見中陳述的事實有出入,辯護律師應該問清楚,即使在細節上有出入。

2.核對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新的證人、物證和證據線索。

3.在審查起訴階段告知其訴訟權利和義務。比如檢察院辦案人員訊問他的時候,他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有辯護權,有要求重新鑒定的權利,有不服起訴決定的上訴權。

4.詢問案情。詢問其被羈押的期限,辦案人員有無對其實施刑訊逼供、變相羈押等違法行為,有無隨案扣押、凍結財產。

在審判階段,教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作用主要包括:

1.在會見被告之前,律師已經仔細查閱了所有案卷,總結了案件的疑點和難點,找到了辯護的關鍵,然後采取策略找到了他的委托人。

2.聽取被告人對起訴書的意見,根據閱卷情況進壹步與被告人深入溝通,核對案件事實,有效過濾全案中不合邏輯的環節。

3.聽取被告人的自我辯護意見,將律師初步形成的辯護意見向被告人說明,征求其意見。

4.詳細告知被告庭審過程。

5.教被告審判技巧。

6.教導被告如何有效地為自己辯護。

7.詢問、核對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再次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8.再次詢問被告是否有新的證據和線索。

9.詢問被告人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意見。

10.如果被告人沒有犯罪,鼓勵他勇敢翻供,不要怕被控“有罪態度不好的罪”。

11.給予被告其他法律幫助。

在案件的不同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職能是不同的。在偵查階段主要是了解真實情況幫助當事人,在審查階段主要是核對相關信息是否屬實,在審判階段主要是詢問當事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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