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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當事人應註意些什麽,問些什麽

壹、律師會見當事人要註意什麽

1、會見前的準備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會見之前應進壹步檢查委托手續填寫是否完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公函領取和填寫得是否規範、隨同人員(協辦人員)是否持有執業律師證或實習律師證、律師助理證、本次會見的重點內容如果較多還應列出提綱。

2、現金、物品等,要特別註意被會見人的精神狀態和心理動向,壹個人在押狀態下對律師的信任和依賴是無可替代的,律師如果發現異常應及時與看押機關或司法機關溝通,律師要想獲得別人的尊重必須以自己的行為來證明自己,而不應成天抱怨災“這難”“那難”,其實世界上最難的事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

3、每壹次常規的會見之後,承辦律師都應對會見獲得的當事人(被告人)陳述進行研究,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線索、案情線索要認真分析,該取證的應取證、該申請取證的應及時申請,因為只有“證據”才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利器。

二、律師會見當事人不能做什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36條規定,律師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親友委托以後,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師刑事辯護業務的基本工作,甚至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主要工作。但是有的律師會見時卻出現了這樣那樣的問題,有的律師會見變成了流於形式的履行公事。律師會見不單單是好讓客戶看到妳在工作的公式化的客套,成功的會見會對律師澄清案件疑點,發現新的辯護要點,大有裨益。律師會見應當註意哪些問題?律師會見由那些禁忌?

其壹、律師會見前應列出會見提綱,不應漫無目的。

接受委托以後,不去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僅客戶不答應,而且肯定有悖職業道德。但是有些律師卻是為了會見而會見,沒有目的,沒有中心。實際上,在偵查階段會見之前,律師已經見過主辦案件的警官,可以了解到涉嫌的罪名,可以了解到部分案情。在審查起訴階段會見之前,律師已經查閱復制了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資料,應當對案件有了壹個大概了解。在法院審判階段會見之前,律師已經查閱復制了全部的卷宗證據材料。律師只要仔細分析研究,完全可以發現案件的疑點難點,完全可以列出詳盡的發問提綱,完全可以避免無益的流於外表的會見徒勞。

其二、律師會見不要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

作為家屬肯定非常關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情況、身體情況,當然更關心自己家人的未來前景。家屬壹聽說律師要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肯定格外興奮。盡管律師告誡多次,律師會見時不允許家屬在場,但是有的家屬就是死活不聽。有的看守所,可能把守不嚴,有的家屬可能給看守所打過招呼,所以在律師會見時,他們可能尾隨而進。家屬壹旦見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又哭又鬧,又樓又抱,甚至遞送錢物。壹旦敗漏,律師的麻煩就大了。若被監管人員或者住看守所檢察室發現,律師凈跟著給自己辯護了。

其三、律師會見不可單槍匹馬,應二人以上。

律師會見必須二人以上,並沒有由《律師法》作出強制規定。刑事案件也可能由壹個律師做,有的律師不想麻煩其他律師,或者不想讓不多的律師費用外流,可能出現壹個律師會見的情形。有的看守所已經明確要求律師會見必須二人,有的看守所並沒有這方面的禁止要求。但是筆者建議律師會見壹定二人以上。二人以上會見,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機外逃,又可以使律師不發生意外傷害,還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時有個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時心懷叵測,防不勝防,趁律師會見之機,突然外逃,律師被追究者有;精神失常,突然攻擊律師的有;被司法嚴懲,倒打壹耙,說律師叫他翻供的有。律師確實應慎之又慎。

其四、律師會見不可傳遞證據與信件。

看守所的大門就是警戒線,就是紅燈,就是雷區。無論何種證據,何種信件,律師均沒有權利私自傳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材料、上訴狀最好通過看守所審查以後傳入傳出。不怕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如果律師私自傳遞證據與信件,那麽《刑法》第306條可能已經對您張網以待。有的律師收取高額律師費,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鋌而走險,不惜以身試法,最後被以辯護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追究者不是沒有。

其五、律師會見不可不征求其是否同意為其提供法律服務。

不管是在偵查階段,接受委托擔任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也好,還是在審查起訴階段、壹審二審擔任辯護人也好,盡管律師事務所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屬簽訂了《委托協議》、其親屬也出具了《委托書》,但是由於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對象始終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律師必須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見,看是否同意自己給其提供法律幫助。同時告知誰為其聘請的律師,已取得信任感。征求被告人意見,不僅是對被告人辯護權的尊重,同時也與法律規定相協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如果自己費盡心機辯護,卻被被告人當庭拒絕,不單單是難堪,而且還作了無用之功,也就是在未征得同意的情況下自己瞎忙活。

其六、律師不可以放過案件任何疑點、難點。

壹個案件總有壹些疑點、難點,亟待律師去破解。事實上,只要攻克了案件的疑點難點,其他問題可能迎刃而解。妳為何要殺人?有沒有作案時間?貪汙款項是否既遂?采用了什麽手段?為何能采用肢解屍體的方法?為何捅被害人20刀?踩點是什麽意思?什麽叫販毒中的“以販養吸”? “黑了誰”是什麽意思?“出出氣”是什麽意思?為何供詞前後反復?律師壹定要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取得答案。有時涉及到專業比較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該領域的專家,起碼比較熟悉該專業流程,比如貼現、遠期信用證、匯票、本票、支票等等金融專業知識,律師不妨請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了解他們對該流程知識的熟悉程度,同時也可以發現他們犯罪的根源。

其七、律師會見不可以放過任何辯護要點。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過程,也是從他們身上捕捉辯護思路的過程。起訴意見書、起訴書、壹審判決書,可能沒有認定的法定從輕情節,可能沒有發現的酌定從輕情節,在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時,律師可能會發現。比如,被告人先投信聲明自己是殺人兇手,而後被偵查機關抓獲,應當是自首。被告人協同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二人,應為立功。被告人不是希望被害人死亡,沒有極力追求,而是采用了放任態度,應為間接故意殺人,主觀惡性相對較小。被告人之所以捅被害人20多刀,是因為被害人強奸了他,對他肆意進行了淩辱,被害人有過錯。如果供詞前後反復,是由於在偵查階段存在刑訊逼供情況,自己就應當詳細詢問刑訊逼供的具體情節,看是否留下證據。如果供詞確系刑訊逼供所得,那麽作為毒樹之果取得的供詞,將應當排除在定案證據之外。

其八、律師會見不要不告知其訴訟權利與義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律師,不可能對其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全面了解,否則也不會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給自己辯解屬不屬於不老實?檢察官與其有過節該怎麽辦?律師應當告知其享有辯護權、申請回避權。開庭時有幾個階段?註意哪些問題?律師應當告知壹般審判的幾個階段,即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陳述、評議宣判。應當告知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以後,會征求其對起訴書的看法,會對其進行訊問,在宣讀每份證據以後,其有質證的權利。遇到疑難問題,公訴人、其他被告的辯護人詢問時,壹定不要緊張,壹定聽清以後再回答。如果沒有聽清或者聽明白發問者的意圖,壹定讓其再次陳述其發問內容,以便準備作答。若被告人熟悉了庭審過程,可能會減少緊張感,可能會與律師做到默契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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