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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議的時間規定

律師見面時間如下:

工作日和工作時間:律師壹般在工作日和工作時間見面。這是因為監獄和拘留中心通常在白天工作時間運作。這些時間通常是周壹到周五,上午和下午。

預約制:律師通常需要提前預約,以保證監獄或看守所有足夠的時間和資源安排會見。預約通常需要提前幾天或幾周。

緊急情況: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有緊急情況或需要臨時會見,律師可以在工作時間之外會見。這通常需要特別的許可和安排。

節假日:法定節假日和節假日期間,監獄和看守所的會議規定可能有所不同。有些地方可能會限制面試或者提供有限的服務。

會見時間長度:會見律師的時間長度通常是有限的。會見時間可能根據監獄/看守所的政策、法律和規定而有所不同,通常從30分鐘到1小時不等。

教師會議的特點是:

1,這裏的律師會見是指律師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會見權。律師會見權是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壹項極其重要的權利。律師在民事訴訟或者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過程中會見委托人的,壹般不叫“律師會見”,叫“會見委托人”。

2.依法建立律師會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能夠實現自己的訴訟權利。

3.律師會見權來源於兩個方面,壹是基於委托關系的授權,二是基於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地位的權利。前者是基於委托人權利的授權,其目的是彌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防衛能力的不足,為其提供咨詢、申請取保候審、代為申訴和控告。後者是基於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賦予的權利。

綜上所述,法律對律師會見委托人的時間沒有特別的限制,刑事辯護律師會見委托人的次數和時間也沒有限制。委托人可以向看守所申請會見,並安排會見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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