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哪些情況,包括什麽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狀況; 2、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3、如果承認有罪,陳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 4、如果認為無罪,陳述無罪的辯解; 5、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它需要了解的情況。 會見的地點 (1)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處或者偵查機關指定的監視居住場所進行會見。會見時其他人不應在場,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聾、啞人的,律師會見時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該在場。且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 (2)會見末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未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會見時其他人不應在場,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著盲、聾、啞人的,律師會見時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該在場。且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 (3)會見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羈押場所進行。 刑事辯護與刑事代理的區別主要有: 1、產生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參加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或法:院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依據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雖然辯護人與代理人都非刑事訴訟主體,但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意誌進行辯護而不受嫌疑人、被告人約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於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誌從事代理活動。 3、適用範圍不同。刑事辯護適用於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兩類對象的訴訟利害關系往往相反。 4、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而刑事代理的職責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5、權限範圍不同。刑事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由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權問題,其授權也僅僅在於是使辯護人參加訴訟,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參與訴訟,在何權限範圍內從事活動均需授權決定。 6、權利內容不同。.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規定的會見權和通信權等廣泛權利,有的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由被代理人授予,且不能超出被代理人的權限範圍。 7、活動名義不同。刑事辯護人調查取證、提交辯護詞時使用的是自己的名義,而刑事代理人進行活動時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義。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候該怎麽了解情況,應該要積極找律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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