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做的內容有: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狀況;
2、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3、如果承認有罪,陳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
4、如果認為無罪,陳述無罪的辯解;
5、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它需要了解的情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條規定:
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從事下列執業活動:
1、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2、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關情況;
3、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
4、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擴展資料:
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地點:
1、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處或者偵查機關指定的監視居住場所進行會見。會見時其他人不應在場,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聾、啞人的,律師會見時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該在場。且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
2、會見末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未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會見時其他人不應在場,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著盲、聾、啞人的,律師會見時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該在場。且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
3、會見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羈押場所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