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律師在看守所會見犯人,時間頻率不限。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保證律師履行辯護職責所需的時間和次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應當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在看守所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後,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能安排在那個時間的,就安排在那個時間;如果當時不能安排,看守所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情況,保證辯護律師在48小時內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安排會見時,不得附加其他條件或者變相要求辯護律師提交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文件和材料,不得以未接到辦案機關通知為由拒絕為辯護律師安排會見。看守所應當設立會見預約平臺,通過網絡預約或者電話預約等方式為辯護律師會見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預約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