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向羈押場所出示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委托書,如有翻譯人員參加會見時,還應當出示偵查機關準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證明。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應當出示偵查機關批準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2、確認授權委托書,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征詢其是否同意聘請奉律師。如表示同意應讓其在聘請律師的授權委托書上簽字確認;如表示不同意應記錄在案並讓其簽字確認;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4、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確認無誤後要求其在筆錄上簽名。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錄音、錄像、拍照等,但事前應征得犯罪嫌疑人和辦案機關同意;
5、律師會見完畢後應與羈押場所辦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續;
6、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羈押場所依法做出的有關規定,不得為犯罪嫌疑人傳遞物品、信函;不得將通訊工具借給犯罪嫌疑人使用;不得對案件進行調查,不得會見證人、被害人;嚴格保守秘密;不得進行其他違反法律的活動。
法律依據:《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第十四條
承辦律師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委托手續。
承辦律師應當在首次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詢問是否同意為其辯護,並制作筆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律師應當書面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