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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不會互相占便宜?

法律解析: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處罰,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依法辦案的;(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欺詐行為的;(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的,(五)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七)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的;(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的惡意誹謗言論的。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二條委托人可以拒絕其委托的律師繼續為其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但是,如果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律師有權拒絕為其辯護或者代理。

第四十九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處罰,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依法辦案的;(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欺詐行為的;(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的,(五)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七)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的;(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的惡意誹謗言論的。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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