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律師向法官行賄1萬元以上,影響司法公正的,就該追訴行賄罪。被認定行賄罪的,將被吊銷執照。可是實踐中,並沒有嚴格執行司法解釋,對大多數行賄1萬元以上的律師,未予以刑事處罰。未被刑事處罰的,本也可根據《律師法》予以吊銷執照,也未執行。
法律依據:《刑法》第390條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兩高《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行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壹)向三人以上行賄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對行賄犯的處理是減輕處罰為主,免除處罰為輔。對司法人員行賄從重處罰,行賄的追訴起點是1萬元。《律師法》第49條規定:“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