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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豁免權的範圍

法律主觀性:

在中國,在《律師法》和新《刑法》起草過程中,律師是否應享有作證豁免權壹直是學術界、法律界、司法界和立法界爭論的焦點。只是後來由於種種原因,我國上述法律並沒有賦予明確的律師作證豁免權。隨著律師因辦理刑事案件而被拘留、逮捕甚至判刑的案件猛增,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參與率逐年下降,是否給予律師作證豁免權再次成為立法和司法急需解決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律師實際上有壹定程度的作證豁免權。由於多年的法學教育,大多數法律職業者對律師的作證豁免都有壹定的了解,在工作中也是如此。但是由於沒有具體明確的法律規定,大家對這個問題的理解不壹樣,不壹致,以至於沒有辦法更好更和諧地處理相關問題。雖然我國法律沒有直接規定律師作證豁免制度,但仔細研究該法可以發現,以下幾個方面仍然體現了律師作證豁免的精神。首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既然律師的職責是提供證明委托人無罪的材料和意見,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那麽在刑事訴訟中,律師就沒有提供證明委托人有罪、有罪或者從重處罰的事實和證據的職責。律師在訴訟中應免除證明被告人有罪或有罪的舉證責任,並保守委托人在職業活動中知悉的不願公開的相關秘密,不因律師不作證而以包庇罪被起訴。否則,律師的辯護職責就無從談起。其次,根據我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和《律師職業道德和紀律守則》第九條的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這說明律師有保守職業秘密的義務,這是律師豁免權制度的壹個重要方面。最後,在刑事訴訟中,證人是指除當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作證的訴訟參與人。如果具有律師身份的人在接受委托之前就已經知道了案件的真實情況,那麽他首先應該成為壹個專屬的證人,有作證的義務,那麽他就可以不再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因為證人是不可替代的。在這種情況下,律師的豁免權當然不適用。律師作證豁免權雖然有所體現,但並不完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法律雖然規定了律師保守職業秘密的義務,但並沒有明確規定相應的律師免於作證。這就違背了權利和義務的壹致性。其次,在證人制度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證人拒絕作證的權利,包括律師豁免權。第三,沒有明確的規定免除律師在拒絕提供職業秘密時掩蓋其罪行。最後,雖然司法實踐中承認律師不能同時擔任同壹案件的證人,但是對於律師所知悉的職業秘密是否可以作為不同案件的證人,並沒有規定。鑒於此,對構建我國律師豁免權制度提出以下建議。1.修改我國證人制度的相關規定,明確規定證人包括律師拒絕作證的特權。⑥《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壹款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之後要加壹句,“依法享有作證豁免權的除外。”同樣,民事訴訟法也應相應修改。(2)修改我國關於包庇罪的相關規定,明確規定相關人行使作證豁免權時,司法機關不能以包庇罪追究其責任。(我國刑法第311條規定了包庇罪。在本罪的規定中,應當明確行使作證豁免權與窩藏行為的區別,不應以犯罪論處。3、明確界定職業秘密的範圍和限制。4.律師的作證豁免權是壹種權利,也是壹種義務,應當規定違反這壹義務的法律責任。5.修改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明確律師在會見在押人員或者與在押人員通信時,有權要求其他第三方不在場或者不接受檢查。目前律師的豁免權制度還不是特別完善,也對律師自身的發展有影響。因此,構建我國律師豁免權制度任重道遠。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妳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壹條: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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