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會見委托人的流程是怎樣的?
律師在不同階段會見客戶的流程也會有所不同:
(1)調查階段
第壹次會議
1.第壹次見面的三個要點:對當事人進行精神鼓勵,安慰並告知其訴訟權利,提供法律咨詢了解案情。
2.自我介紹
3、詢問當事人在獄中的身體狀況、飲食起居,告知其家屬、外界情況,安撫當事人情緒。
4.雙方描述了案件的事實。
5、根據當事人的陳述,有針對性地詢問細節;向當事人詢問偵查機關訊問的次數、時間和主要內容。
6.說明偵查機關指控的罪名,告知其作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幾項權利,確認筆錄等。)
7.詢問當事人他們需要告訴他們的家人和朋友什麽。
註:每次會議都要記錄(內容不需要詳細,重點記錄即可)。
(2)審查起訴階段
1.說明訴訟程序的變化和意義,重點詢問當事人是否承認被指控的事實(不要輕易談罪)。
詢問《起訴意見書》與當事人陳述不壹致的原因,核實案情。
2.辦理審查起訴階段的委托手續。
註:當事人寫的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可以接受,但最好是當事人口頭表達,自己做筆錄。如果有撤稿,當事人最好寫書面材料,說明撤稿原因。
註:風險(包括:證據是否必要,能否取得等。)應當在當事人及其親屬要求舉證時明確說明。
(3)審判階段
1,向當事人詢問起訴書。
2.告知委托人律師辯護的思路、觀點和依據(庭審中的註意事項在庭審前的最後壹次會議中討論)。
3、引導當事人確認起訴事實,不輕易做出“有罪、無罪”的承諾,以在辯護和判決中獲得有利條件。
二、律師要符合哪些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可以知道:
1.辯護律師可以憑“三證”要求在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外,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偵查機關批準。
2.辯護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和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有權向偵查機關提出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在偵查階段,律師還可以就自己了解的案件與偵查機關進行溝通,從而幫助偵查機關明確偵查方向,準確懲治犯罪。
3.看守所有及時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義務,上述時限由立法明確規定,大大縮短了看守所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間。
4.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方式的保密,不再有偵查人員陪同,不受監控,有利於律師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充分溝通和相互信任,從而更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3.請律師見壹次面要多少錢?
刑事案件請律師見面大概要2000元到3000元。委托律師的費用取決於律師事務所收取的費用,如:
(壹)刑事案件收費標準在辦案各階段實行計件收費。
1.調查階段,每件收費2000-10000元。
2.在審查起訴階段,每件收費2000-10000元。
3、初審階段,每次收費4000-30000元。
4.以上收費標準不限。
(二)二審、死刑復核、再審、上訴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按照壹審階段的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
(三)律師事務所代理壹個案件的多個階段,從第二階段起酌情減少收費。
(4)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按照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及數罪或者數個犯罪事實的,可以按照所涉及的罪名或者犯罪事實分別起訴。
在國內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遇到自己解決不了的事情,壹定要註意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