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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接受委托後壹般需要多長時間立案?

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如果不立案,有三種救濟途徑:壹是向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二是請求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三是提起自訴。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案。

民事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

(五)有證人的,應當寫明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刑事自訴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自訴人或者代為檢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

(2)被告人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

(三)具體的權利要求;

(四)人民法院及送達時間;

(五)證據的名稱和來源;

(6)有證人的,應當寫明證人的姓名、住所和聯系方式。

三、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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