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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接受委托後壹般多久立案

七天內決定是否立案。如果不立案有三種救濟方式:壹是向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二是請求人民檢察院予以立案監督;三是提起自訴。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起訴到立案所需要的時間壹般是要看法律對此的相關規定,即在起訴後,案件符合起訴條件的,會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如果是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因此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或者執行申請書後,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15日內立案。民事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有證人的,載明證人姓名和住所。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4、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5、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6、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7、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壹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壹百壹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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