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67條第壹款搶劫罪的律師解讀
搶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開搶奪大量公私財物的行為。是我國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之壹,是介於盜竊和搶劫之間的壹種犯罪形式。搶劫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是搶劫犯罪的重要條件。此外,搶劫罪的情節對搶劫罪的認定也有影響。因此,搶劫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明顯輕微的,不構成犯罪。
關鍵組分
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在這壹點上不同於搶劫罪;本罪只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不危害人身安全,屬於單壹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壹般財產,如金錢、物品,不包括槍支、彈藥、公文、證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則不構成本罪。
客觀要素
客觀上講,本罪表現為利用人的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產行使有形的權力,使他人無法抗拒而取得大量財物的行為。搶劫必須公開實施,但不是指必須在不特定的人或者大多數人面前實施,而是指公開扣押財物,或者被害人可以當場知道財物被劫。搶劫是直接奪取財物的動機,即直接暴力侵害財物但不直接暴力侵害人身;如果實施搶劫,受害人可以當場發現但無法反抗,而不是被暴力制服或被恐嚇。這是搶劫和搶奪的關鍵區別。即使行為人搶奪財物的行為導致被害人跌倒、受傷或者死亡,也不是搶劫罪;因傷害致人死亡又實施其他犯罪的,應當根據情況從重處罰或者與搶劫罪合並處罰。但如果行為人攜帶兇器搶劫,則應以搶劫罪論處。扣押的對象必須是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搶劫財物數額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罰;如果是故意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就不是搶劫罪,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題元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是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對公私財物的侵害,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至於搶劫的動機,可能有各種各樣,比如為了自己的享受而搶劫,為了幫助別人而搶劫,不考慮犯罪動機。只要行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就具備了搶劫罪的主觀要件。
懲罰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攜帶兇器搶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5.搶劫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有必要給予刑事處罰嗎?
搶劫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予刑事處罰:
1、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初犯或者教唆犯罪的。
2.主動投案、全部返還贓物或退賠。
3.被脅迫參加搶劫,未分贓或少分贓的。
6、行為人搶劫,在什麽情況下屬於酌定從重處罰?
1,搶劫殘疾人、老年人、14以下未成年人。
2、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3、壹年內被搶三次以上。
4、利用駕駛機動車進行搶劫的。
相關條款
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劫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兇器搶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劫罪,為隱匿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5號(200.11.22))
第六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器械,或者為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搶劫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予立案。
搶劫罪是數額犯,行為人搶劫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構成搶劫罪,應予追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通過的《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條規定,搶劫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視為“數額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範圍內,分別確定本地區的具體執行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金額計算標準
搶奪大量公私財物是搶劫罪的必要要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生效的《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搶劫公私財物的認定標準如下:
(壹)搶劫公私財物價值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屬於‘數額較大’;
(二)搶劫公私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至二萬元的為‘數額巨大’;
(3)搶劫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以上至人民幣65438+萬元的,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1條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的具體執行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司法解釋
搶劫罪的司法解釋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5號(200.11.22))
第六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器械,或者為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