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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入刑事案件的程序

法律分析:1、律師介入時間。犯罪嫌疑人受到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2、律師辦理收案手續。

(1)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署《委托協議》壹式二份,壹份交委托人,壹份由律師事務所存檔;

(2)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壹式三份,壹份交辦案機關,壹份由承辦律師存檔,壹份交委托人保存;

(3)律師事務所給承辦律師開據信函,由律師交辦案機關。

3、與偵查機關聯系。在辦理會見手續過程中,壹般會經過下列兩項流程:

(1)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後,應及時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系,向其提交《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信函,並出示律師執業證。

(2)承辦律師應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四十壹條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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