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會見犯罪嫌疑人後,如果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代理申訴和控告律師根據向偵查機關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況,認為確有根據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予以糾正。
律師會見的內容主要包括:
(1)轉達親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問候。
(2)了解並關心他們在押期間的生活情況。
(3)對他們進行必要的安慰、鼓勵。
(4)了解他們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進展。
(5)向其介紹案件最新進展,並根據法律和實踐對案件程序將來的進展可能進行預計。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