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拒絕接受辯護和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行為規範(試行)》第110條
(壹)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進行犯罪活動的;
(二)委托人堅持追求律師認為無法實現或不合理的目標;
(三)委托人未能履行委托合同義務,且已被合理催告;
(四)在事先不可預見的前提下,律師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會給律師帶來不合理的費用,或者給律師造成難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難;
(五)委托人提供的證據不具有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或者經司法機關審查有作偽證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理由。
二、律師執業應遵守的基本標準是什麽?
(1)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委托關系成立後,妳有權隨時終止對律師的委托,但律師無權這樣做,尤其是在妳指定辯護,妳暫時無力支付費用的情況下,除非妳拒絕配合或者委托事項違法。
(2)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為了辦理具體的法律事務,在律師的要求下,妳應當如實告訴律師與委托事項有關的所有事實,包括壹些可能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事情,律師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3)律師不得同時接受與委托人有直接利益沖突的其他當事人的委托。律師接受妳的委托後,不得就同壹法律事務接受對方的委托。即使對方委托其他事務,律師也要事先征得妳的同意。此外,對方的律師以及其他與妳有利益沖突的人也受此限制。
(四)律師不得接受委托或者私自收取委托人的費用和其他財物。委托律師和支付服務費應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不允許與律師私下交易。
(5)律師不得接受對方或第三方的禮物。對方當事人和第三人的饋贈可能影響律師處理法律事務的公正性,從而影響您委托的實現。
(6)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為當事人謀取有爭議的權益。因為律師在執業中可以取得妳的信任,對妳和對方有爭議的權益有很好的了解,有法律優勢,律師很容易侵犯妳的權益。
(7)律師不得與委托人進行商業交易。律師接受委托後,如果同時與妳(包括對方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業務往來,就可能給律師提供非法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機會。事實上,律師不應該從事律師職業以外的任何營利性工作,尤其是專職律師。
此外,還有許多律師應當遵守的壹般職業道德準則,如律師應當最大限度地保護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為委托人提供稱職、高效的法律服務,在業務活動中不得玩忽職守,不得偽造證據,不得阻撓對方當事人收集證據,等等。
綜上所述,律師拒絕受理公民的案件,需要說明其法律理由。壹般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才會被拒絕。律師在辦案時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如果他們與委托人不符合法律規定,他們必須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