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由偵查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辯護人。
1.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2.辯護律師有權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相關證據。
3.律師有權調查和收集本案的有關材料。
4.律師作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就本案的辯護和代理向人民檢察院、法院提出意見。
5.在審查起訴階段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釋放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受到人身傷害或者人格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代表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訴。
6.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的,被不起訴人收到決定後,辯護律師可以代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7.被害人不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的,代理律師可以在被害人收到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申訴被駁回後,可以代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不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的,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四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擔任辯護人的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案卷。
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壹條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