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當向看守所出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出示《授權委托書》和律師執業證書;
2、應當向看守所出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出示律師執業證書,並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字確認,經看守所查驗並記錄在案;
3、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律師可以為1至2人。實習律師、律師助理持證可以在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協助律師制作詢問筆錄;
4、律師會見涉嫌殺人、搶劫、聚眾鬥毆等暴力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女性的,會見人員應不少於2人;
5、因特殊情況,律師需在節、假日以及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由律師事務所事前書面提出申請,經看守所呈報所屬分管領導批準。按前款規定律師提出會見申請的,看守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起48小時內作出是否同意安排會見的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人。
被刑事拘留之後家屬可以到看守所會見嗎?
壹般情況下,嫌疑人家屬是不可以到看守所會見的。但是也有例外情況。我簡單的說兩種例外情況。其壹、嫌疑人家屬本人就是律師的,可以直接接受委托,以律師身份前往看守所會見。其二、嫌疑人家屬可以直接以非律師身份擔任嫌疑人的辯護人。對於非律師身份的辯護人,雖然在公安偵查階段不能前往看守所會見,但是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之後,也就是案件移送到檢察院之後,經得檢察院的同意,可以前往看守所會見。
案件移送到法院之後,非律師辯護人經得法院同意就可以前往看守所會見。當然,在實踐當中,檢察院或者法院能夠同意家屬作為非律師辯護人前往會見的可能性較小。
絕大多數家屬不能直接會見,但可以與嫌疑人進行通信。經承辦機關同意,嫌疑人可以與居住境內的家屬通信。在實踐中,能不能通信,要和看守所進行溝通確認。即使可以通信,信件內容也不能涉及案情,否則有可能直接被扣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