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律師在申請調查時,向公安機關提供了專門的介紹信、律師證、委托書等材料,可以證明其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受律師事務所的委派,對其委托案件中被告人的人口統計信息進行調查,屬於與其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公安機關應當提供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地址、公民身份號碼等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向符合條件的律師提供與其法律事務相關的公民人口信息,不屬於泄露公民個人信息。公安機關在查詢時可以告知查詢律師其責任和義務。查詢信息的律師應當在依法承辦的法律事務中合理使用被查詢的公民人口信息,不得泄露相關人員的隱私,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八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壹)未經許可,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客戶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
(四)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