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在審查起訴期間可以看卷宗嗎?
在審查起訴期間不允許律師閱卷,在檢察院沒有發出逮捕令之前,壹般不允許律師閱卷。大部分刑事案件是在審查起訴時間之前逮捕的,律師從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行使閱卷權。律師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後見他,但刑事拘留後不壹定要看案卷。
律師有權在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閱讀、復制案卷,但不得向當事人及其家屬出示案卷。所以當事人和家屬壹直看不到卷宗。當然,檢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需要當庭出示進行質證。也就是說,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及其家屬可以聽到或看到公訴人引用的證據。
2.逮捕後可以取保候審嗎?
批捕後取保候審相對更難,但也不是不可能。即使公安階段不成功,到檢察院起訴部門,仍然可以積極爭取取保候審。如果表現好,後果不嚴重,即使取保候審失敗,在法庭階段也可以盡力爭取緩刑。當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法律操作法還是講究壹定技巧的。
三。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逮捕,但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等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取保候審。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即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嚴重,但取保候審時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的必要,應當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合羈押的,如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這種情況下,如果是在逮捕前發現的,不能決定逮捕;如果是逮捕後發現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的方式。
5、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拘留,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被羈押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犯罪事實,在法定羈押期限內無法收集到相應證據,但需要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偵查、起訴、壹審、二審的法定期限內結案,采取取保候審的方式不存在社會危險性的。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犯罪嫌疑人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以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可以取保候審。
根據《公安部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七項,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審查的,移送起訴的,檢察院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審查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
在審查起訴期間,律師不能看卷宗,即使是那些有權查閱卷宗的公職人員也不能告訴其他主體卷宗裏有什麽。律師在審查起訴期間的主要職責是收集證據,努力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如果他碰了文件,他可能會受到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