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我國的律師代為刑事立案可以嗎?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主要享有以下幾項權利: 1、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 2、律師參加訴訟活動,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可以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出席法庭,參加訴訟,以及享有訴訟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3、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應當依法保障; 4、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 5、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不受侵犯; 6、律師擔任民事訴訟壹方代理人,享受當事人委托或授權範圍內的壹切權利; 7、律師有獲取承辦案件的各種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二、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同時履行以下義務
1、律師應當保守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2、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3、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 4、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壹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5、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 6、律師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7、律師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害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8、律師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9、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或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 10、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2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律師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對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以及社會的正義具有積極的作用。而律師的作用恰恰是通過具體的業務活動體現出來的,此時我們要及時的註意相關的律師的服務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