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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
就“律師”的資格條件而言,包括:壹是具有壹定的法律知識,根據現行《律師法》的規定,具有“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學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法律知識;二是經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資格;三是經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批準,取得執業證書;第四,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並以此為職業。
因此,律師是指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的性質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是專業的法律服務工作者。
上述四個基本特征中,前壹個或壹兩個是其他法律工作者所具備的,如執法工作者、司法審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檢察工作者(檢察官);後兩項是律師獨有的。
從事商業
現行《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允許律師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