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取證條件
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調查取證是指有調查取證權的組織或個人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與集證據。具有調查取證權的國家機關有公安、檢察院等。律師壹般會為當事人進行調查取證,收集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律師可以調查取證,律師可以根據案情需要進行調查取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是指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律師根據案件需要自行向當事人或與案件有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調查取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範圍與律師的代理身份有關,壹般來說,民事訴訟中律師作為原告的代理人時,其調查取證的範圍比較廣泛。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種類因不同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類型。
二:律師自行取證的內容
根據證據使用階段的不同,可以將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內容分為三類:
1、立案階段:調查對方的身份信息、資格、資質信息;
2、庭審階段: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
3、執行階段: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
三:律師調查取證的範圍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律師可以進行調查取證的範圍要求與所代理案件相關的範圍:
1.證據調查
2.知識產權調查
3.企業資信調查
4.被執行人財產行蹤調查
其調查取證的具體規定是律師可以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委托,調查並策劃收集有關訴訟及非訴訟證據。因此律師調查取證的範圍必須在上述的範圍內進行調查,超過上述範圍的調查取證則不可以。
法律依據
《律師法》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