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明明知道當事人有犯罪事實,還為他辯護。
律師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站在當事人的立場上為當事人的利益說話。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力。但當專家有所行動時,他知道是否有行動。律師辯護是律師為辯護方爭取最大的正義和公平權力,使其獲得最大利益的有償辯護。關鍵在於找出案件的核心,治標不治本,不戴帽,用證據說話,以理服人。
原則上律師有保密的義務,而為了使律師能夠無後顧之憂地履行保密義務,法律在這種情況下賦予律師豁免權。因此,律師即使明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辯護職責實施了犯罪,也需要守口如瓶,不必為此承擔法律責任。當然也有例外。
律師會負責嗎?
任何罪犯都有權請辯護律師為自己辯護!甚至是所有人都看到的兇手!其目的是從法律角度上不讓受審方形成壹邊倒的審判模式!也就是說,朝廷壹方代表國家,都是懂法律的人。如果被審當事人不懂法,可能會壹邊倒,容易形成冤假錯案!所以壹定要請壹個法律人站在被審判人的角度進行法律辯護!如果法官不稱職,律師稱職,法律也允許被告無罪釋放。律師從來不承擔任何責任(除非他作弊)!因為律師沒有司法權,他只是為被審判的人辯護,最終的判決權在法院,在法官!為什麽要承擔什麽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