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是不可以直接調取公安機關的報警紀錄的。需要起訴後,向人民法院申請,申請後由法院去調取相關資料,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律師去派出所調取筆錄需提供哪些材料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律師到派出所調取筆錄的,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授權委托書、法律援助公函、律師執業資格證書、身份證等。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_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哪些人可以做辯護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
1、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監護人”是指承擔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利進行監督、保護職責的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患者的配偶等。“親友”的含義比較廣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和朋友,這裏的親屬不僅指近親屬,也包括遠親。規定“親友”可以作為辯護人,主要是考慮到這些人與委托人有壹定關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信賴的人。
不可以擔任辯護人的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可以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
1、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於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註意:以上4、5、6、7項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可以準許。
8、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
9、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法院離任後,不能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
10、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能擔任其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辯護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壹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