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進行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就可以會見當事人。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有權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的罪名,了解有關案件情況,了解偵查機關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及期限。律師在普通的民事案件中的作用是可以降低訴訟風險,訴訟涉及很多法律專業知識,因此,聘請了律師,則能全面控制和防範訴訟風險。作為原告請律師能全面提出索賠請求,作為被告則能與對方權利對等。律師在全面了解案情後,能就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提出全面的賠償,並指導當事人或者由律師完整的收集證據,以便最大可能的使自己提出的請求得到支持。作為被告的代理律師同樣可以與之對抗,維護正當權益。請律師能減少當事人的痛苦。普通人很少會和法院打交道,特別是碰上不講理的對方,壹個普通人很難接受這樣的現實,請律師以後就可以全權委托律師處理,少了很多煩心事。請律師更容易勝訴,索賠更充分。
律師的作用可以為: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4.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5.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