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程序中律師閱卷意味著什麽?
律師閱卷權是指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擔任辯護人的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四條* *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案卷。刑事案件到了審判階段,如果已經委托法院,可以直接聯系法官閱卷。未提交委托手續的,律師應向法院提交當事人或家屬的授權委托書,並持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書到法院閱卷。看卷子可以幫助妳了解罪名,了解公安機關已經收集到的證據。從而判斷可以從哪些角度為嫌疑人辯護,可以收集哪些證據證明嫌疑人無罪或有罪。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四條
擔任辯護人的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應當依法保障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律師閱卷是司法審判程序中的壹個環節,壹般需要司法機關同意。主要目的是了解案件基本情況,檢方指控的事實和證據,找出疑點,挖掘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事實、證據或線索,進壹步為訊問、調查取證、質證和法庭辯護指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