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司法程序上律師閱卷是什麽意思?
律師閱卷權是指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四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刑事案件到了審判階段時,如果是已經向法院提交過委托手續的,則直接可以聯系承辦法官進行閱卷。如果尚未提交委托手續的,由律師應該在向法院提交當事人或家屬的授權委托書後,憑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到法院進行閱卷。閱卷可以了解指控的罪名,公安機關已經收集到的證據。從而判斷可以從哪些角度為嫌疑人辯護,還可以收集哪些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四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律師閱卷是司法審理程序中的壹個環節,涉及到律師閱卷行為壹般是需要司法機關同意後才可以進行的,主要的目的在於了解基本案情,控方指控的事實和證據,從中發現疑點,挖掘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實、證據或線索,進壹步為會見、調查取證、庭審質證、辯護指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