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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的區別

好的是社會中介機構,能全面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好學校的工作人員都是經過嚴格考試合格的法律相關人員,是社會上唯壹經過司法部審核可以作為法律相關人員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不具備法律人員的資格。只能做咨詢,代寫文書,代理少量標的民事案件。非常重要的壹點是,律所不能代理或辯護刑事案件。第壹,兩者的背景不同。好的,早在建國初期就在全國建立了,1957撤銷。1978年十壹屆三中全會後,全國各地逐步恢復涉法人事制度,原名法律顧問處,1985左右更名為善。擁有法律服務所的地方也叫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中心。它是在改革開放的形勢下,在基層司法行政工作中產生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服務機構。1985左右,全國各地的鄉鎮等基層組織都設立了司法所,法律服務是司法所的壹項重要工作。

1990左右,部分司法所與法律服務所分離,部分鄉鎮兩塊牌子配備工作人員,部分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設立中心法律服務所。第二,兩者成立的基礎不同。好的,從恢復的時候就嚴格依法成立。即以1980年8月26日NPC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法人員暫行條例》為基礎成立,以1997+10月1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法人員法》為基礎成立。法律服務所是根據行政規章或者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設立的。

因此,它們成立的法律依據不僅不同,而且它們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的效力也不同。第三,他們的業務範圍不同。好的法律相關人員的業務範圍《法律相關人員法》規定了7項業務範圍,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的業務範圍,根據司法部的規定,僅限於為公民和基層單位提供法律幫助、進行法律咨詢、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

兩者在業務範圍上最大的區別是,法律相關人員可以在刑事案件中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直接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我作為法律工作者是沒有這些權利的,金融證券、涉外房地產這種高層次的法律服務只能由法律人員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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