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左右,部分司法所與法律服務所分離,部分鄉鎮兩塊牌子配備工作人員,部分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設立中心法律服務所。第二,兩者成立的基礎不同。好的,從恢復的時候就嚴格依法成立。即以1980年8月26日NPC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法人員暫行條例》為基礎成立,以1997+10月1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法人員法》為基礎成立。法律服務所是根據行政規章或者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設立的。
因此,它們成立的法律依據不僅不同,而且它們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的效力也不同。第三,他們的業務範圍不同。好的法律相關人員的業務範圍《法律相關人員法》規定了7項業務範圍,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的業務範圍,根據司法部的規定,僅限於為公民和基層單位提供法律幫助、進行法律咨詢、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
兩者在業務範圍上最大的區別是,法律相關人員可以在刑事案件中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直接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我作為法律工作者是沒有這些權利的,金融證券、涉外房地產這種高層次的法律服務只能由法律人員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