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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明知有罪做無罪辯護

法律主觀: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認罪認罰從本質上來說是司法權與私權的壹種協商。認罪認罰的主體是當事人,而不是律師,律師無需放棄自己的獨立辯護權。當事人認罪認罰,律師如果要做無罪辯護,必須慎重,且需要與當事人協商,取得當事人的同意。

法律客觀:

無罪辯護是指被告人和其辯護律師在庭審中為被告人作無罪的辯解。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做無罪辯護:壹、被告不具有主觀要件犯罪或由故意構成,或由過錯構成。以故意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觀故意而不構成該故意犯罪。以過失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過失而不構成該過失罪。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則不構成任何犯罪。二、被告不是犯罪主體犯罪還須同時滿足刑法規定的主體要件。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除犯故意殺人、故意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項罪名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八條規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三、被告犯罪行為不足“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法定基本原則作為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確定了無罪推定的原則。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或證據鏈條脫節,將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應該進行無罪辯護。四、辦案機關程序違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難以保證其真實與公正性,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極有可能出現差錯。《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1條明文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對沒有履行法定告知義務或違反程序取得的證據應堅決予以否定。五、刑法不認為是犯罪如《刑法》第十三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為罪;《刑法》第十六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原因造成的危害行為不為罪;《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六、刑法不予追究有些行為,雖然給權利人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但由於其特殊原因,不追究刑事責任。如《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已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自訴案件受害人不或撤回起訴的,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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