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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能把黑的說成白的嗎?

(深圳律師 王榮利 著)總結自己近20年的律師工作經歷,然後捫心自問,我能把黑的說成白的、把白的說成黑的嗎?再三的認真思考之後,我的答案是,我不能!《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條原則規定,律師必須“以事實為根據”, 實事求是,事實是黑就是黑,是白就是白,而不能顛倒黑白。同樣,《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也都分別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都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這就是說,法院判案,也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尊重事實,黑就是黑,白就是白,也不能黑白不分,或者顛倒黑白。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律師不能把黑說是白,把白說是黑。即使律師這樣說了,法院也不能這樣判。所以律師說了也是白說。黑還應該是黑,白還應該是白。此話完全差矣。這裏說的黑和白,如果是顏色上的黑和白的概念,那已經成了公認的道理,是不會有任何爭議的,黑白分明,壹眼就可以看清楚。但如果是指法律爭議、法律糾紛中的“黑”和“白”,往往就並不那麽黑白分明、壹眼就可以看清楚的了。法律糾紛中的事實和道理,許多事後都可以說是“灰色”的,“白”中有“黑”,“黑”中有“白”,“黑”“白”交叉,難以區分。站的立場不同,站的角度不同,看到的“顏色”也許就不同。如果說“白”的是好的,“黑”的是不好的,那麽爭議的雙方往往都希望把自己“白”的部分亮出來,把對方“黑”的部分指出來。這個事後,怎麽說有利,怎麽說有理,怎麽說才能夠被司法機關接受,怎麽說才能還原自己的“白色”,那麽這就需要法律技巧,需要律師來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服務。比如說壹個犯罪嫌疑人,他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也可能不構成犯罪。公安、檢察機關從對社會的危害性方面來考慮,也就是從“黑”的角度看問題,就會認為他構成犯罪。但如果從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去考慮,他就會從“白”的角度來看問題,會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但是犯罪嫌疑人以自己本身的法律知識並且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條件下,是很難與公安、檢察機關相抗衡的,他自己本身是不足以把自己的“白”說出來和說清楚的,所以就需要律師的幫助和服務,需要律師來代表他與相關司法機關進行辯論,來辨他的“白”。當然,在這個過程中,律師也會看到犯罪嫌疑人“黑”的壹面,但這不歸律師來說,自有相關司法機關的人員負責。律師的職責,就是千方百計地設法把犯罪嫌疑人“白”的壹面揭示出來,並且阻止司法機關“抹黑”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說話,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最終,如何這個犯罪嫌疑人確實夠“黑”,後來被判刑了,那也不是律師的錯,是他本來就“黑”造成的。只不過在“黑”的程度上,律師要把握好分寸,不要讓犯罪嫌疑人判的被實際的更“黑”就算是盡忠職守了。如果這個犯罪嫌疑人確實不夠“黑”,最終被無罪釋放了,那也不是律師“把黑的說成白的”的結果,而是律師把“白的說成白的”的結果。有的時候,正如香港的許多影視作品所描寫的,犯罪嫌疑人明明有罪,也就是真的夠“黑”的了,結果經過律師的辯護,最終把“黑”的壹面掩蓋了,結果犯罪嫌疑人被判為“白”得以逍遙法外。這應該是許多人認為律師能夠“把黑能說成白”的根本原因所在。其實,這大多不過是香港影視虛構的故事而已,實際上這樣的概率並不是很多。即使存在,那也只能說相關司法機關無能或者失職,而並不是律師真有那麽大的能力,能夠真的“把黑的說成白的”。更多發生的,往往是司法機關最終把無罪的人判成了有罪,把輕罪的人判成了重罪。也就是說是把“白”的判成了“黑”的,或者把“微黑”的判成了“墨黑”的。這種情況的發生,既可以說是律師辯護的失敗,也可以說是相關司法機關的失職。這樣的案件就是冤假錯案。為了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犯罪嫌疑人要聘請律師,國家要保證律師能夠充分地發揮作用,這都是十分必要的。刑事案件如此,民事案件也是基本相似的道理。原告、被告都聘請律師,也都是為了證明自己有理,讓律師依據法律來為自己說理。在西方由陪審團評議的司法體制下,哪方的律師說得在理,哪方的律師能夠說服陪審團成員,哪方的律師能夠讓陪審團成員信服,哪方就可以獲得勝訴。而在中國目前的司法體制下,原、被告雙方的律師除了幫助委托人收集、整理材料,調查、提供證據,代寫法律文書,履行訴訟手續等之外,就是說服主審法官采納自己的意見。由於法官也都是專業的法律人員,律師即就是把“黑”說是“白”或者把“白”說是“黑”,但法官都不是傻瓜,他們壹聽就可以聽得出來這樣的律師完全是在胡說八道,他們在判決中根本不會采納,所以律師說了也是白說。除非個別法官有著某些個人目的。在那樣的情況下,就是沒有律師這樣說,壹些法官有時也可能直接把“白”的判成“黑”的,把“黑”的判成“白”的,這則另當別論,是另外的話題了,與律師無關。對於中國律師來說,許多時候法官都是“妳說妳的,我判我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律師只有實事求是地把自己壹方的“白”說成是白,把對方的“黑”說成是“黑”,也許才可能得到法官的尊重和采納,否則的話,亂說話可能不僅起不到好的作用,還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的。總而言之,壹些人之所以開口就說律師“能把黑的說成白的,把白的說成黑的”,完全是看多了西方和香港的影視作品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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