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無罪、從輕或者減輕其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辯護律師為了履行自己的職責,有權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也可以通過正常渠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自己所了解或獲得的情況,從而進壹步核查和了解案情細節,確定正確的辯護方向和內容,這也是律師履行辯護職能必須開展的正常工作內容。
但是,如果案件還在偵查階段,律師將通過非法渠道、非法手段獲得的案情或證據告訴犯罪嫌疑人,則涉嫌違法,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三十八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