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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以做無罪辯護嗎?

律師可以做無罪辯護嗎?我想介紹妳認識。希望能幫到妳。

無罪辯護是指在庭審中,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為被告人進行無罪辯護。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認罪:

第壹,被告不具備主觀要件。

犯罪由故意或過失構成。以故意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不構成故意犯罪,因為被告人沒有主觀故意。以過失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由於被告人沒有過失,不構成過失犯罪。既不是故意,也不是過失,不構成任何犯罪。

第二,被告人不是犯罪的主體。

犯罪還必須符合刑法規定的主要要件。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罪,除故意殺人、故意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項罪名外,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八條規定,完全精神病人犯罪,或者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異常時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第三,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證據不足

“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法律基本原則是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確定了無罪推定原則。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或者證據鏈脫節,會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應當作無罪辯護。

四是辦案機關程序違法

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用於證明案件事實極有可能是錯誤的,其真實性和公正性難以保證。《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1條明確規定:“嚴禁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陳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對於不履行法定告知義務或者違反程序取得的證據,應當堅決予以否定。

五、刑法不認為是犯罪。

比如《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刑法》第十六條規定,由於“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危害行為,不構成犯罪;《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

六、刑法不予追究。

有些行為雖然給權利人造成了嚴重損害,但由於其特殊原因,不追究刑事責任。比如刑法第87條規定,超過追訴時效的,不予追究,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4)款規定,自訴案件被害人不起訴或者撤回起訴的,不予追究。

什麽是刑事辯護?

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表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抗辯是基於法定的抗辯權,是針對起訴狀提出的、與之相對的壹項基本訴訟功能。沒有指控,就沒有辯護。只有在被告人被指控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才能進行辯護。

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被告人從壹開始就有權提出對自己有利的材料和意見,反駁對他的指控,為自己辯護。被告人不僅可以為自己辯護,還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辯護人為自己辯護。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並依法聽取和研究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材料和意見。

刑事辯護作為司法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該制度根植於“尊重人的尊嚴”的理念,強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經法定程序定罪之前被推定無罪,但享有辯護權等訴訟權利。他們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辯護人參加刑事訴訟,充分行使辯護權,與檢察機關平等對抗,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壹制度對於形成完整的訴訟結構、認定案件事實真相、實現程序正義、提高訴訟效率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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