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律師您好,我朋友在上海工作,公司壹直沒有為我朋友買工傷保險,現在我朋友發生工傷,請問所需費用應該由誰來支付?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從宜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為保障職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宜春市將根據全省的統壹部署,要求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在2013年7月1日前必須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根據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宜春市除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都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有條件的縣(市、區)也可將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參保範圍。
據了解,事業單位等組織應當在2013年7月1日前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並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在2013年7月1日後參保的(2013年7月1日後新設立的除外),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補繳自2013年7月1日起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及滯納金。
知識延伸——認識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
註:上述概念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1、工傷發生時勞動者本人可獲得物質幫助;
2、勞動者因工傷死亡時其遺屬可獲得物質幫助。
工傷保險的認定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麽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並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