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名就讀旅遊學院的女孩婷婷突然失蹤,可是某周末下午壹點多婷婷回到宿舍後並未離開過,民警展開地毯式搜索沒有任何線索。監控發現壹輛可疑車輛,車主是學生家長,出乎意料的是就是這位家長帶著婷婷離開的學校,可是婷婷離開後的去向無人知曉。之後又有兩名學生失蹤,警方通過偵訊手段在娛樂城找到另兩名學生,她們是被壹個叫“王子”的網友拐騙過來做三陪,婷婷因為拒絕被暴打。警方通過“王子”這條線索找到了婷婷,婷婷交待是她配合王子把其他兩個女孩拐騙出來的。
法律大講堂法律相關知識
強迫賣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三)強迫多人賣淫或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四)強奸後迫使賣淫的;(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於問題的解答》(199.12.11 法發 〔1992]42號)怎樣理解《決定》第二條第(三)項關於“強奸後迫使賣 淫”的規定?
《決定》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強奸後迫使賣淫”,是指強奸行為與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有聯系,是強迫他人賣淫的法定從重情節。因此,只定強迫他人賣淫罪即可。如果強奸行為與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之間沒有聯系,則應當分別定罪,實行並罰。
哪些是組織他人賣淫罪、強迫他人賣淫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
《決定》第壹條第二款規定的組織他人賣淫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組織他人賣淫的首要分子情節特別嚴重的;組織他人賣淫手段特別惡劣的;對被組織賣淫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組織多人多次賣淫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的,等等。
《決定》第二條所列四項情形中特別嚴重的情節。在具體執行中,不應在這四項情形之外擴大範圍。
拐賣婦女兒童罪:
《解釋》明確,對嬰幼兒采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視為刑法規定的“偷盜嬰幼兒”。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解釋》規定,以介紹婚姻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證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婦女人地生疏、語言不通、孤立無援等境況,違背婦女意誌,將其出賣給他人的,應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以介紹婚姻為名,與被介紹婦女串通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解救被拐兒童進行阻礙的行為,《解釋》也進行了明確,規定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排查來歷不明兒童或者進行解救時,將所收買的兒童藏匿、轉移或者實施其他妨礙解救行為,經說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屬於刑法規定的“阻礙對其進行解救”。
《決定》第二條所列四項情形中特別嚴重的情節。在具體執行中,不應在這四項情形之外擴大範圍。
***同犯罪:
***同犯罪的相關法規第二十五條***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同過失犯罪,不以***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