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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取證的法定程序

1、辯護律師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寫明申請人的基本信息、需要收集、調取證據材料的內容或者需要調查問題的提綱等。

2、調查取證申請書應當壹式兩份,壹份交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壹份由律師事務所留存。

二、辯護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基本程序:

1、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必須向被調查人出示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調查專用介紹信、委托書、律師執業證,並由二人以上進行。其中可以包括其他律師事務所***同辦理本案的律師。

2、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可以在征得被調查人同意後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3、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應當制作調查筆錄,並由調查人、見證人或基層組織、單位、司法機關代表人等相關參與人員簽名。

4、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最好有見證人在場,但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調查取證的見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5、由於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註明情況,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三、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

1、辯護律師在案件偵查階段依法享有調查取證權。

2、偵查階段,辯護律師可以就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以及有關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進行調查取證。

3、偵查階段,辯護律師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並附書面辯護意見。

4、辯護律師如發現其他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或證據線索,應當在征求委托人、當事人同意後,提交公安機關或書面向公安機關提出調查建議。

總結:關於律師取證的法定程序這個問題,希望通過上面的內容您能對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的程序的壹些相關的問題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2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合議庭或者法官壹人獨任審理。第30條:合議庭由法官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成員為三人以上單數;第40條: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由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審判員等人員組成。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97條: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由2人以上***同進行。調查材料要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二)助理法官、書記員、法警等從事司法輔助性事務工作的並不是辦案人,不具有調查取證權。

因為,調查取證是審判執法工作,不是司法輔助性事務工作。人民陪審員非法院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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