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律師在看守所的會見時間是多久?
律師在看守所會見犯人,時間頻率不限。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保證律師履行辯護職責所需的時間和次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七條辯護律師在看守所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核對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後,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能安排在那個時間的,就安排在那個時間;如果當時不能安排,看守所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情況,保證辯護律師在48小時內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在安排會見時,不得附加其他條件或者變相要求辯護律師提交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文件和材料,不得以未接到辦案機關通知為由拒絕為辯護律師安排會見。
看守所應當設立會見預約平臺,通過網絡預約或者電話預約等方式為辯護律師會見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預約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
二、律師的權利是什麽?
根據《律師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律師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律師依法進行民事訴訟代理時,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幹涉,享有獨立執業的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2.律師在民事訴訟中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查閱案卷和進行調查。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經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律師可以向其調查取證。
3.律師有權在法庭上經審判長許可向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提問;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作證;有權申請新的證據;有權對當庭宣讀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證據提出異議;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或重新檢驗。
4.律師發現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提出不合理、不合法要求的,有權拒絕代理。
5.律師有權在訴訟中揭露、檢舉、控告法官和執行人員侵害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
6.在民事訴訟中,由於案情復雜、開庭時間緊迫、準備時間不夠,律師有權向法院申請延期。
7.終止委托關系的權利。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委托人向律師隱瞞事實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委托人嚴重侮辱律師人格的,律師有權解除代理合同。
8.法律、法規規定的律師享有的其他權利。
三。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1.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擔任辯護人的,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向看守所出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和律師執業證書。
2.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屬聘用,或者有關機關、單位傳達聘用要求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出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向看守所出示律師執業證,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予以確認,由看守所核對並記錄在案。
3.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律師人數可為1至2人。實習律師和持有證書的律師助理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可以協助律師制作詢問筆錄。
4.律師會見涉嫌殺人、搶劫、尋釁滋事等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女性的,會見人數不得少於兩人,1會見對象可以是實習律師、律師助理。
5.因特殊情況,律師需要在節假日和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事先向律師事務所提出書面申請,報看守所分管領導批準。律師根據前款規定申請會見的,看守所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的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是否同意安排會見的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人。
6.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的往來函件,應當按照規定提交辦案部門,由辦案部門轉送看守所轉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師應當將該函件復印備案。
7.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看守所的有關規定,不得擅自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物品、信件,不得將手機等無線通訊設備借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看守所的有關規定應當張貼在醒目位置。
8.看守所應當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便利,並安排合適的會見室。如有必要對被談話人進行看守,看守人員應註意看守方式,盡量避免或減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談話時的顧慮,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充分行使辯護權。
9.看守所的監護人在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保障律師的人身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犯罪和自殺。會見結束後,律師應當按照看守所的規定,向看守人員辦理移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手續。在會見中,如果律師發現嫌疑人和被告情緒激動,易怒,可能自殺,應及時通知看管人。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保證律師履行辯護職責所需的時間和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