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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根據當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選擇辯護策略

辯護策略的選擇,直接關系到案件的結果,關系到被告人的利益,甚至關系到被告人的生命,是每壹個辯護人接受壹個刑事案件後都必須深入思考的重大問題。壹刑事辯護策略的選擇需處理好三對關系刑事辯護應以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這是每個辯護律師都知道並經常掛在嘴邊的壹句話。但如何做到在刑事辯護策略的選擇上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則是壹個非常復雜的問題。

辯護人在確定辯護策略時,如何處理好推動法治進步與尊重當事人意願、提高律師的社會影響與保障當事人的法律利益、辯護人提出方案與當事人做出決策這三對關系,是檢驗壹個律師是否貫徹當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的試金石,是衡量壹個律師職業道德水準的標尺。

(壹)推動法治進步與尊重當事人意願

包括律師在內的每個法律人有壹個***同的夢,壹個早日實現法治的夢。在這個夢想的指引下,“以個案推動法治進步”成為當下法律人壹個時髦的主張。

法治從形式側面而言,指的是規則之治,要求已制定的法律得到嚴格的貫徹執行。法律的貫徹落實,必須體現在壹個個具體個案的依法處斷上。從這個意義上講,以個案推動法治進步,是壹種務實理性的態度,應予充分肯定。

這種聲音在壹些具體個案尤其是“名案”的辦理過程中,時有耳聞。記得在律師界普遍關註的“浦誌強案”中,面對浦誌強認罪的態度,有律師表達了極大的不滿甚至憤慨,認為浦誌強案原本就是個無罪的案件,作為“人權律師”的標桿人物,浦誌強不應當認罪,而應當抗爭到底,以個案推動中國法治的進步。

這裏就涉及到壹個問題,在推動法治進步與尊重當事人意願之間,應如何選擇,二者孰先孰後?這要先理解怎樣才算是以個案推動法治進步,是否在個案辦理過程中制造輿論漩渦,讓當局難堪就推進了法治進步?是否當事人向當局讓步,就意味著法治被破壞?

如前所述,法治是規則之治,規則背後是社會主體的利益。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是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判斷者,有認罪或者不認罪的權利,當事人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有著法律所保護的認罪自由。而辯護人的法定職責,就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當辯護人為了所謂“法治進步”這壹看似崇高的理想,而要求當事人放棄自己的選擇,以不認罪來對抗公權力時,實質上對當事人實施非法的精神強制,這種做派不僅會犧牲當事人利益,違背律師的職業道德,其本身就是對法律的破壞與背叛。

在刑事辯護過程中,律師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不應試圖代替甚至強制當事人作出某種選擇。當律師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最大化地維護了當事人利益,其本身就是壹種成功,就是壹種社會進步。

律師要求當事人在個案中為了“法治的進步”而違心地抗爭到底,如果是真誠地希望通過這種方式推動法治,律師背後的這種國家主義思維,很讓人擔憂。因為法治的內核是人權,人權天然地抗拒以集體之名侵入其領地,以壹種反法治反人權的方式來追求法治,無異於緣木求魚。

(二)提高律師的社會影響與保障當事人的法律利益

與推動法治進步和尊重當事人意願這對關系密切關聯的,是律師的社會影響與當事人的法律利益之間的關系。

不想成為將軍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同樣,不想成為知名大律師的律師也不是好律師。現今我國知名大律師的外在衡量標準至少有兩個:壹是具有廣泛的社會影響力,二是案源廣、收費高。而知名大律師的豐富案源與高昂收費,也主要來源於其社會影響力。

要想成為壹個知名大律師,首先要提高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這已是律界的壹個***識。如何提高自身的知名度與影響力,我想這是每個律師都思考過或者正在思考的問題。提升律師社會影響力的方法多種多樣,利用專業能力高質量地辦好所接的每個案件逐步樹立口碑,筆耕不輟提高在專業領域的知名度,這是最傳統的方法,但也是付出多、見效慢的方法。

於是有人發明了壹種迅速出名的捷徑,接受案件後,利用網絡想方設法把案件炒熱,披露案件中公檢法機關的各種“黑幕”,把自己描繪成壹個為了公平與正義、為了國家的法治事業與黑暗的公權力鬥爭的勇士形象,以吸引媒體與觀眾的眼球。既然所接案件當事人是被公權力肆意冤枉的,那麽在法庭上作徹底的無罪辯護,則可是必須的。

從這些年那些進入我們眼球的、被炒得火爆的各種名案來看,由於律師的炒作與操作失誤,有原本可以判緩刑、免刑的案件被判了實刑,有原本可以從輕判的案件被從重判,有原本可能不判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被判了死刑立即執行。

這些案件裏,有律師試圖通過對案件的炒作來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從而提高自己的身價,其結果卻損害了當事人利益,有些也損害了律師自身的形象,甚至損害了律師職業的整體形象。這樣的做法,我壹直認為有違律師的職業操守,背離了法律服務中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是律師在辯護策略選擇時應當避免的。

隨著自媒體的發達,法律服務的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越來越對稱,當事人對律師行業及其法律服務也越來越了解,以後真正有社會影響力的律師,必定是那種壹心壹意利用專業技能為當事人利益最大化服務的律師,而絕不是不惜犧牲當事人利益也要為自己進行炒作的律師,提高律師影響力與保障當事人法律利益之間會越來越壹致。

(三)辯護人提出方案與當事人做出決策

前些年,很多律師認為,律師可以獨立於當事人進行獨立辯護。當事人認罪,律師認為無罪的,可以獨立做無罪辯護;當事人不認罪,律師認為構罪的,律師可以獨立做有罪辯護。

如今這個錯誤觀念已基本得到糾正,大家認識到,律師的辯護權來源於當事人的委托,律師的辯護權隸屬於當事人的辯護權。律師辯護的獨立性,相對於當事人而言,僅指辯護人不能完全當事人化,可以拒絕當事人不合法的要求。

既然律師的辯護權從屬於當事人的辯護權,那就意味著在辯護策略的制定上,律師的作用只是提出方案,策略選擇的決策權在當事人。在對律師辯護權形成這種新的認識的同時,現在似乎又出現了另外壹個極端現象,有些案件從專業的角度看,由於存在明顯的策略選擇錯誤,導致出現了不應該出現的不利於當事人的訴訟結果。對於這種結果,有的律師就辯解說,律師只是當事人從事刑事訴訟的參謀助手,是當事人自己選擇要采用這樣的辯護策略,出現不利後果的責任不在律師,而在於當事人奇葩。

這就是辯護人提出方案與當事人做出決策之間的關系問題。對此二者間的關系,應當怎麽看?我們先要問,當事人為什麽要請律師,為什麽要聘請辯護人為其辯護?道理非常清楚,非常明白,對於當事人而言,律師是專業人士,刑辯律師是刑事辯護方面的專家,因此遇到刑案時要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這就相當於病人生病了要看醫生壹個道理。

在律師與當事人,醫生與患者之間,存在著明顯的關於法律與醫學知識和經驗的不對稱,雖然從理論上講當事人與患者有決策權,但其決策權是建立在律師與醫生專業的分析意見基礎之上的選擇。沒有專業的分析就沒有選擇,更沒有最利於當事人與患者的方案選擇。

現實中,極少有當事人與患者,會明確拒絕律師、醫生提出來的認為最有利於當事人、患者的治療方案與辯護策略,因為在當事人、患者面前,律師與醫生是專業人士,在法律與醫療方面具有明顯的知識與經驗優勢,當事人與患者選擇壹個律師或者醫生時,在專業方面就對其產生明顯的依賴與信賴。

當事人與患者信賴律師與醫生時,律師與醫生是否能夠提出最有利於當事人與患者的辯護與醫療方案和策略,取決於其經驗、知識與職業操守。壹個高水平的律師與醫生,其高明之處恰恰就在於能提出在現實條件約束下最有利於當事人與患者的辯護與醫療方案供其選擇。

對於壹次失敗的辯護,壹次失敗的無罪辯護,律師不應當將責任推給當事人,而應當深入反思,是不是自己的知識經驗不足導致策略錯誤,甚至是不是自己在案件辦理中私心作祟致致使最終選擇了不利於當事人的辯護策略。

辯護策略的選擇,直接關系到案件的結果,關系到被告人的利益,甚至關系到被告人的生命,每個辯護人接手壹個案件後都需要認真思考如何確定辯護策略,以實現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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